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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》

2020-12-22 國務院(yuan)

(1990年(nian)(nian)10月28日(ri)國(guo)務(wu)(wu)院批準1990年(nian)(nian)12月12日(ri)對外經濟貿易部發(fa)布 根據(ju)(ju)2001年(nian)(nian)4月12日(ri)《國(guo)務(wu)(wu)院關(guan)于修改(gai)〈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外資企業法(fa)實施細則(ze)〉的決定(ding)》第一次修訂 根據(ju)(ju)2014年(nian)(nian)2月19日(ri)《國(guo)務(wu)(wu)院關(guan)于廢止和修改(gai)部分(fen)行(xing)政法(fa)規的決定(ding)》第二次修訂)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(tiao) 根據《中(zhong)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外資企業(ye)法(fa)》的規定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
第二條 外資企業受(shou)中國法(fa)律的(de)管(guan)轄和保護。

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,必須遵守(shou)中國的法(fa)律、法(fa)規,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。

第三(san)條 設立外(wai)資(zi)企業,必須有利于(yu)中國國民經濟的(de)發展,能夠取得(de)顯著的(de)經濟效益。國家鼓(gu)(gu)勵外(wai)資(zi)企業采用先進技(ji)術和設備,從(cong)事新產(chan)(chan)品開發,實現產(chan)(chan)品升級換代(dai),節約能源和原(yuan)材(cai)料,并鼓(gu)(gu)勵舉辦產(chan)(chan)品出口的(de)外(wai)資(zi)企業。

第四條 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(zi)企業的行(xing)業,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(zi)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(zi)產(chan)業指導目錄執行(xing)。

第五條 申請外資(zi)企業(ye)注冊,有(you)下(xia)列情況之一(yi)的,不予(yu)批準:

(一)有損(sun)中國主(zhu)權(quan)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(de);

(二)危及中(zhong)國國家安(an)全的;

(三)違反中國(guo)法律(lv)、法規(gui)的;

(四)不符合中(zhong)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;

(五)可(ke)能造成環境污(wu)染的。

第六條(tiao) 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(ying)范圍內,自(zi)主(zhu)經營(ying)管(guan)理,不受(shou)干涉(she)。

第二章(zhang) 設立(li)程序

第七條 設(she)立外(wai)資企(qi)業的申請,由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對(dui)外(wai)貿易(yi)經(jing)濟合作(zuo)部(bu)(以(yi)下簡(jian)稱對(dui)外(wai)貿易(yi)經(jing)濟合作(zuo)部(bu))審查批(pi)準后,發給批(pi)準證書。

設立外資企(qi)業的申(shen)請屬于下列情(qing)形的,國務院授權省、自治(zhi)區(qu)、直轄市和計(ji)劃單列市、經濟特區(qu)人民政府審查(cha)批準后,發給批準證書:

(一)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(de)(de)投資審(shen)批權(quan)限以內的(de)(de);

(二)不(bu)需要國家調撥原材(cai)料,不(bu)影響能源、交通運輸、外(wai)貿出口(kou)配額等(deng)全國綜合(he)平衡的(de)。

省(sheng)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(shi)和計(ji)劃單(dan)列市(shi)、經(jing)(jing)濟特區人民(min)政府在(zai)國務院授權范圍內批準(zhun)設立外資企(qi)業,應(ying)當在(zai)批準(zhun)后15天內報對(dui)外貿易經(jing)(jing)濟合作(zuo)部(bu)備案(對(dui)外貿易經(jing)(jing)濟合作(zuo)部(bu)和省(sheng)、自(zi)治區、直轄市(shi)和計(ji)劃單(dan)列市(shi)、經(jing)(jing)濟特區人民(min)政府,以下統稱(cheng)審批機關)。

第八(ba)條 申請設立(li)的(de)外資(zi)企業,其產品涉及出口(kou)許可(ke)證(zheng)、出口(kou)配額、進口(kou)許可(ke)證(zheng)或者(zhe)屬于(yu)國家限制進口(kou)的(de),應當依照有(you)關管理權限事先征(zheng)得對外經(jing)濟(ji)貿易主管部門(men)的(de)同意。

第九條 外(wai)國投資(zi)者(zhe)在提(ti)出設立外(wai)資(zi)企業的(de)(de)(de)申請前,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(wai)資(zi)企業所在地的(de)(de)(de)縣(xian)級(ji)或者(zhe)縣(xian)級(ji)以(yi)上地方(f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提(ti)交報告。報告內容包括(kuo):設立外(wai)資(zi)企業的(de)(de)(de)宗旨;經營范圍、規模;生產產品;使用(yong)(yong)的(de)(de)(de)技(ji)術設備(bei);用(yong)(yong)地面積及(ji)要(yao)求(qiu);需(xu)要(yao)用(yong)(yong)水、電、煤(mei)、煤(mei)氣或者(zhe)其他能源的(de)(de)(de)條件及(ji)數量;對公共設施的(de)(de)(de)要(yao)求(qiu)等。

縣級或(huo)者(zhe)縣級以上地方(f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應當在收到外(wai)國投資(zi)(zi)者(zhe)提(ti)交的報告之(zhi)日(ri)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(shi)答復外(wai)國投資(zi)(zi)者(zhe)。

第十條 外(wai)國投資(zi)(zi)者(zhe)設立外(wai)資(zi)(zi)企業(ye),應當通過擬設立外(wai)資(zi)(zi)企業(ye)所在地(di)(di)的縣級或者(zhe)縣級以上(shang)地(di)(di)方(fang)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(chu)申請,并報送下列文件:

(一)設立外資(zi)企業(ye)申(shen)請書;

(二)可行(xing)性研究報告;

(三)外資企業章程;

(四(si))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(或者董事會(hui)人選)名單(dan);

(五)外國投資(zi)者的法律(lv)證明文(wen)件和資(zi)信證明文(wen)件;

(六)擬設(she)立外資(zi)企業所在地(di)的縣(xian)級或者縣(xian)級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(da)復(fu);

(七)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;

(八)其他需要報(bao)送的文件。

前款(一(yi))、(三)項(xiang)文(wen)(wen)(wen)(wen)件(jian)必須用中(zhong)文(wen)(wen)(wen)(wen)書(shu)寫;(二)、(四)、(五)項(xiang)文(wen)(wen)(wen)(wen)件(jian)可以用外(wai)文(wen)(wen)(wen)(wen)書(shu)寫,但應當附(fu)中(zhong)文(wen)(wen)(wen)(wen)譯(yi)文(wen)(wen)(wen)(wen)。

兩(liang)個(ge)或者兩(liang)個(ge)以上外(wai)國投資者共(gong)同申(shen)請設立外(wai)資企業,應當將其簽訂(ding)的合同副本(ben)報送審批機(ji)關備案。

第(di)十一條 審批(pi)機(ji)關應當在收(shou)到申(shen)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(wen)件之日起(qi)90天內決(jue)定批(pi)準或者不批(pi)準。審批(pi)機(ji)關如(ru)果發(fa)現(xian)上述(shu)文(wen)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(chu),可以(yi)要求(qiu)限期補報或者修(xiu)改。

第(di)十二條 設立外(wai)資企業的(de)申請經審批(pi)機關(guan)批(pi)準后,外(wai)國投資者應當(dang)在收(shou)到批(pi)準證書(shu)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(guan)申請登記,領取營業執(zhi)照。外(wai)資企業的(de)營業執(zhi)照簽發日期,為該企業成(cheng)立日期。

外國投資者在收(shou)到批準(zhun)證(zheng)書(shu)之日(ri)起(qi)滿30天(tian)未向工商行政(zheng)管理(li)機(ji)關申(shen)請登記的,外資企業批準(zhun)證(zheng)書(shu)自動失效。

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(nei)向稅務(wu)(wu)機關辦理稅務(wu)(wu)登記。

第(di)十三條(tiao) 外國投(tou)(tou)資(zi)者(zhe)可以委托(tuo)中國的(de)外商投(tou)(tou)資(zi)企業服務機構或者(zhe)其他(ta)經(jing)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(di)八條(tiao)、第(di)九(jiu)條(tiao)第(di)一款和第(di)十條(tiao)規定事宜,但須簽訂委托(tuo)合同。

第十四條 設立(li)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(ying)當包括下列內容:

(一(yi))外國(guo)投資者(zhe)的姓(xing)(xing)名(ming)或者(zhe)名(ming)稱、住所、注冊地(di)和法定代表(biao)人的姓(xing)(xing)名(ming)、國(guo)籍、職務;

(二)擬設立(li)外資企業的(de)名稱(cheng)、住所;

(三)經營(ying)范圍、產品(pin)品(pin)種和生產規(gui)模;

(四)擬設(she)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、注(zhu)冊資本、資金來源、出資方式和期限;

(五)擬設(she)立外資(zi)企業的(de)組(zu)織形(xing)式(shi)和機構、法定代表人;

(六)采用的主要生(sheng)(sheng)產設備及(ji)(ji)其(qi)新舊程度、生(sheng)(sheng)產技術、工藝(yi)水平及(ji)(ji)其(qi)來源;

(七)產品的銷售方(fang)向、地區(qu)和(he)銷售渠道、方(fang)式;

(八)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;

(九(jiu))有(you)關機(ji)構設置和人員編制(zhi),職工的招(zhao)用、培訓、工資、福利(li)、保險(xian)、勞動保護等(deng)事項的安排;

(十)可能造成環(huan)境污染的程(cheng)度和解決措施;

(十一)場(chang)地(di)選擇和用地(di)面積(ji);

(十二)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(zi)金、能源、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;

(十(shi)三)項(xiang)目(mu)實施的進度(du)計劃;

(十四)擬設(she)立外資企(qi)業的經營期限(xian)。

第十五條(tiao) 外資企業的章(zhang)程應當(dang)包括下(xia)列內容:

(一)名稱及住(zhu)所;

(二)宗旨、經營范(fan)圍(wei);

(三(san))投資總額、注冊資本、認繳(jiao)出(chu)資額、出(chu)資方式、出(chu)資期限;

(四)組織形式;

(五)內部組(zu)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,法定(ding)代(dai)表人以(yi)及總(zong)(zong)經理、總(zong)(zong)工程(cheng)師、總(zong)(zong)會(hui)計師等人員的職責、權限;

(六)財務、會計(ji)及審(shen)計(ji)的原則和制度(du);

(七)勞動(dong)管理;

(八(ba))經(jing)營期限、終止及清算;

(九)章程的修改程序。

第(di)十六條(tiao) 外資企業(ye)的(de)章程經審批機(ji)關(guan)批準后生(sheng)效(xiao),修改時同。

第十(shi)七條 外資企業的(de)分立、合(he)并(bing)或者由于(yu)其他原(yuan)因(yin)導(dao)致資本發生重(zhong)大(da)變(bian)動(dong),須經(jing)審批(pi)機關批(pi)準(zhun),并(bing)應當聘請中(zhong)國的(de)注冊會計師驗證(zheng)和出具(ju)驗資報告;經(jing)審批(pi)機關批(pi)準(zhun)后(hou),向工商行政管(guan)理機關辦(ban)理變(bian)更登記手續。

第三章 組織(zhi)形式與(yu)注(zhu)冊資本

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(ye)的組織形式(shi)為有限責(ze)任公司。經批準也(ye)可以為其他責(ze)任形式(shi)。

外(wai)資企(qi)業為有限責(ze)任公司的,外(wai)國投(tou)資者對企(qi)業的責(ze)任以其認(ren)繳的出資額為限。

外資(zi)企業(ye)為其他(ta)責任形(xing)式的(de)(de),外國投資(zi)者對企業(ye)的(de)(de)責任適用(yong)中國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的(de)(de)規定(ding)。

第(di)十九(jiu)條 外資企業(ye)(ye)的投資總額,是指開(kai)辦外資企業(ye)(ye)所需(xu)資金總額,即按(an)其生(sheng)產規模(mo)需(xu)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(sheng)產流動資金的總和。

第二十條 外(wai)(wai)資企業的(de)注冊資本,是指(zhi)為設(she)立(li)外(wai)(wai)資企業在工(gong)商行政管理機關(guan)登記的(de)資本總額(e),即外(wai)(wai)國(guo)投資者認(ren)繳的(de)全部出資額(e)。

外(wai)資(zi)企業的(de)(de)注冊資(zi)本與(yu)投(tou)資(zi)總額(e)的(de)(de)比例應當符合中(zhong)國有關規(gui)定。

第二(er)十一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(zhu)冊資本。但是,因(yin)投資總額和生(sheng)(sheng)產經營規模等發生(sheng)(sheng)變(bian)化,確需減少的,須經審(shen)批(pi)機(ji)關批(pi)準。

第二(er)十二(er)條 外資(zi)企業注冊資(zi)本的增加(jia)、轉讓,須經審批(pi)機關批(pi)準(zhun)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(ban)理變更(geng)登記手續。

第(di)二十三(san)條 外(wai)(wai)資企業將(jiang)其財(cai)產或者權益對外(wai)(wai)抵押、轉(zhuan)讓,須經(jing)審批機關(guan)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(guan)備案。

第二十四條 外資(zi)企業的法定代表(biao)人(ren)(ren)是依照其章程規定,代表(biao)外資(zi)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(ren)(ren)。

法定代表(biao)人無法履行其(qi)職權(quan)時,應當(dang)以書(shu)面形式(shi)(shi)委(wei)托代理(li)人,代其(qi)行使(shi)職權(quan)。 第(di)四章(zhang) 出資方式(shi)(shi)與期限

第二十五(wu)條(tiao) 外(wai)國投(tou)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(de)外(wai)幣(bi)出(chu)資,也可以用機器設備、工(gong)業產權(quan)、專有(you)技術等作價出(chu)資。

經審(shen)批機關批準,外(wai)國投資者也(ye)可(ke)以用其(qi)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(qi)他外(wai)商投資企(qi)業獲得的人民幣(bi)利(li)潤出資。

第二十六條 外(wai)國投資者以機(ji)器(qi)設(she)備(bei)作價(jia)出資的,該機(ji)器(qi)設(she)備(bei)應當是(shi)外(wai)資企(qi)業生產所必(bi)需的設(she)備(bei)。

該(gai)機(ji)器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作價不(bu)得高于同類機(ji)器設(she)備(bei)當時的(de)國際市(shi)場正常價格。

對(dui)作價出(chu)資的機(ji)(ji)器設備(bei),應當列出(chu)詳細(xi)的作價出(chu)資清單,包括(kuo)名稱(cheng)、種類、數量、作價等,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(song)審批機(ji)(ji)關。

第二十七條 外國(guo)投(tou)資者以(yi)工業(ye)產(chan)權(quan)、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,該工業(ye)產(chan)權(quan)、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(guo)投(tou)資者所有。

對作價出(chu)資的工業(ye)產(chan)權、專(zhuan)有(you)技(ji)術,應當(dang)備有(you)詳細資料,包括所(suo)有(you)權證書(shu)的復制件,有(you)效(xiao)狀況及其(qi)技(ji)術性(xing)能、實用(yong)價值,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,作為設立外(wai)資企業(ye)申請書(shu)的附(fu)件一并(bing)報送審(shen)批機關。

第二十八條 作價出資的機(ji)(ji)(ji)器設備(bei)運抵中國口岸時,外資企業應當報(bao)請(qing)中國的商檢機(ji)(ji)(ji)構(gou)進行檢驗(yan),由該商檢機(ji)(ji)(ji)構(gou)出具檢驗(yan)報(bao)告。

作價(jia)出(chu)資的機器設(she)備的品種、質(zhi)量(liang)(liang)和數量(liang)(liang)與外(wai)國投(tou)資者報送(song)審批機關(guan)的作價(jia)出(chu)資清單列出(chu)的機器設(she)備的品種、質(zhi)量(liang)(liang)和數量(liang)(liang)不符的,審批機關(guan)有(you)權(quan)要(yao)求外(wai)國投(tou)資者限期(qi)改正。

第二十九條(tiao) 作價出資的(de)工業產權(quan)、專有技(ji)術(shu)實(shi)施(shi)后,審(shen)批機(ji)關有權(quan)進(jin)行檢查。該工業產權(quan)、專有技(ji)術(shu)與外國(guo)投資者(zhe)原提供的(de)資料不符的(de),審(shen)批機(ji)關有權(quan)要求(qiu)外國(guo)投資者(zhe)限期改正(zheng)。

第(di)三十條 外(wai)國(guo)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(qi)限應(ying)當在設立外(wai)資企業(ye)申請書(shu)和外(wai)資企業(ye)章程中載(zai)明(ming)。

第五章 用(yong)地及其費(fei)用(yong)

第三十(shi)一條 外資(zi)企業的(de)用地(di),由外資(zi)企業所在(zai)地(di)的(de)縣級(ji)或者(zhe)縣級(ji)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(zheng)府根據本地(di)區的(de)情(qing)況審(shen)核后,予以安排。

第三十二條 外資企業應當(dang)在營業執照簽(qian)發之(zhi)日起(qi)30天內(nei),持批準證(zheng)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(yi)上地方人民政府的(de)土(tu)(tu)地管(guan)理(li)部(bu)門辦理(li)土(tu)(tu)地使用手續,領取(qu)土(tu)(tu)地證(zheng)書。

第三(san)十三(san)條 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(yong)土地的法(fa)律憑(ping)證。外資企業在經(jing)營期限內未經(jing)批準,其土地使用(yong)權不得(de)轉讓。

第三十四條 外資(zi)企業在(zai)領(ling)取土(tu)地(di)證(zheng)書(shu)時(shi),應當向(xiang)其所在(zai)地(di)土(tu)地(di)管理部(bu)門繳納土(tu)地(di)使用費。

第(di)三十(shi)五條 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(kai)發的土(tu)地,應當(dang)繳付土(tu)地開(kai)發費。

前款所指(zhi)土(tu)地(di)開發費(fei)包括征地(di)拆遷(qian)安置(zhi)費(fei)用和(he)為外(wai)資企業配套的基(ji)礎設施建設費(fei)用。土(tu)地(di)開發費(fei)可由土(tu)地(di)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(fen)年計收。

第三十六條 外資企(qi)(qi)業(ye)(ye)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,可以自行(xing)開發或者(zhe)委托中(zhong)國(guo)有關單位開發。基礎設施的建設,應當(dang)由外資企(qi)(qi)業(ye)(ye)所在地縣級(ji)或者(zhe)縣級(ji)以上地方(fang)人民政府統一安排。

第三(san)十七條 外(wai)資企(qi)業(ye)的土(tu)地(di)使用費(fei)和土(tu)地(di)開(kai)發(fa)費(fei)的計(ji)收標(biao)準,依照中國(guo)有(you)關規(gui)定辦理。

第(di)三十八(ba)條 外資(zi)企業(ye)的土地使用年(nian)限,與經批準的該(gai)外資(zi)企業(ye)的經營期(qi)限相同。

第(di)三十(shi)九(jiu)條 外(wai)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(di)使(shi)(shi)用權(quan)外(wai),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(de)規定取得土地(di)使(shi)(shi)用權(quan)。

第六章 購買與銷售

第四(si)十條 外資企業(ye)有權自(zi)行決定購買本企業(ye)自(zi)用的(de)機器設備、原材料、燃料、零部件(jian)、配套(tao)件(jian)、元器件(jian)、運輸工具(ju)和辦公(gong)用品(pin)等(deng)(以下統稱“物(wu)資”)。

外(wai)資(zi)企業在(zai)中國(guo)(guo)購買物(wu)資(zi),在(zai)同等條件下,享受(shou)與中國(guo)(guo)企業同等的待遇。

第(di)四(si)十一條 外資企業(ye)可以在中國(guo)市場(chang)銷售(shou)其(qi)產(chan)品。國(guo)家鼓勵外資企業(ye)出口其(qi)生(sheng)產(chan)的產(chan)品。

第四十二條 外資企業有權自行(xing)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(pin),也可(ke)以委托中國的外貿公(gong)司代銷或(huo)者(zhe)委托中國境外的公(gong)司代銷。

外(wai)資企(qi)業(ye)可以(yi)自行在(zai)中國銷(xiao)售本(ben)企(qi)業(ye)生產(chan)的產(chan)品,也可以(yi)委托(tuo)商業(ye)機(ji)構(gou)代(dai)銷(xiao)其產(chan)品。

第四(si)十三(san)條(tiao) 外國(guo)投資(zi)(zi)者作為出資(zi)(zi)的(de)機(ji)(ji)器設備,依照中國(guo)規定需(xu)要領(ling)(ling)取進口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的(de),外資(zi)(zi)企業憑批(pi)準的(de)該(gai)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(zi)(zi)清單直接或者委托代(dai)理機(ji)(ji)構向發證(zheng)(zheng)機(ji)(ji)關申領(ling)(ling)進口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。

外資(zi)企(qi)業在批準的(de)(de)經營范圍內,進(jin)(jin)口(kou)本企(qi)業自用并為生產所需的(de)(de)物資(zi),依照中國規(gui)定需要領取進(jin)(jin)口(kou)許可證(zheng)的(de)(de),應當編制年度進(jin)(jin)口(kou)計劃,每半年向發證(zheng)機(ji)關申(shen)領一次。

外資企業出口(kou)(kou)產品,依(yi)照中國規(gui)定需要領(ling)取出口(kou)(kou)許可證(zheng)的,應當編制年(nian)度(du)出口(kou)(kou)計劃,每(mei)半(ban)年(nian)向發證(zheng)機(ji)關申領(ling)一(yi)次。

第四十四條 外(wai)資(zi)企業(ye)進口(kou)(kou)的物(wu)資(zi)以及(ji)技(ji)術勞務(wu)的價格(ge)不得(de)高(gao)于當時的國際市(shi)場(chang)同類物(wu)資(zi)以及(ji)技(ji)術勞務(wu)的正常價格(ge)。外(wai)資(zi)企業(ye)的出口(kou)(kou)產品(pin)價格(ge),由外(wai)資(zi)企業(ye)參照(zhao)當時的國際市(shi)場(chang)價格(ge)自行確(que)定,但不得(de)低于合理的出口(kou)(kou)價格(ge)。用高(gao)價進口(kou)(kou)、低價出口(kou)(kou)等方式逃避(bi)稅(shui)(shui)收(shou)的,稅(shui)(shui)務(wu)機關有權根據稅(shui)(shui)法規定,追究其法律(lv)責任。

第四十五(wu)條 外資(zi)企業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統(tong)計(ji)(ji)法(fa)》及中國(guo)利用外資(zi)統(tong)計(ji)(ji)制度的規定,提供統(tong)計(ji)(ji)資(zi)料,報送統(tong)計(ji)(ji)報表。

第七章 稅務

第四十六條 外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的規(gui)(gui)定,繳納(na)稅(shui)款。

第四十七條 外資企業的職(zhi)工應當(dang)依照中國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
第四十八條(tiao) 外(wai)資企業進口下列物資,依照中(zhong)國稅(shui)法的有關規定減稅(shui)、免稅(shui):

(一)外國(guo)投資者作為出資的機(ji)器設(she)備(bei)、零部件(jian)、建設(she)用(yong)建筑材(cai)料以及安裝、加固機(ji)器所需(xu)材(cai)料;

(二)外資企業(ye)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(jin)進口本企業(ye)生(sheng)產所需的自用機器設備(bei)、零(ling)部件、生(sheng)產用交通運輸工(gong)具(ju)以及生(sheng)產管(guan)理(li)設備(bei);

(三)外資企業為生產(chan)出口產(chan)品而進口的(de)原(yuan)材料、輔料、元器件(jian)、零部件(jian)和包裝物(wu)料。

前(qian)款(kuan)所(suo)述的(de)進口物資,經批(pi)準(zhun)在中(zhong)國境(jing)內(nei)轉賣或者轉用(yong)于生產在中(zhong)國境(jing)內(nei)銷(xiao)售的(de)產品,應當依(yi)照中(zhong)國稅(shui)法納稅(shui)或者補稅(shui)。

第四十九條(tiao) 外(wai)資企業(ye)生產的(de)出(chu)口產品,除中國(guo)限制出(chu)口的(de)以外(wai),依照中國(guo)稅(shui)法的(de)有(you)關(guan)規定(ding)減(jian)稅(shui)、免稅(shui)或者退稅(shui)。

第八章 外匯(hui)管(guan)理

第(di)五十條 外(wai)資企業(ye)的外(wai)匯事宜,應當依照中國有(you)關外(wai)匯管理的法規(gui)辦(ban)理。

第五十一條 外資企(qi)業憑工(gong)商行政(zheng)管理機關發給(gei)的營業執照(zhao),在中國境內(nei)可(ke)以(yi)經營外匯(hui)業務的銀(yin)行開立賬戶(hu)(hu),由開戶(hu)(hu)銀(yin)行監(jian)督收付。

外(wai)資企業的(de)外(wai)匯(hui)(hui)收入,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(de)外(wai)匯(hui)(hui)賬戶;外(wai)匯(hui)(hui)支(zhi)(zhi)出,應當從其外(wai)匯(hui)(hui)賬戶中(zhong)支(zhi)(zhi)付。

第(di)五(wu)十二條 外(wai)資企業因(yin)生產(chan)和經(jing)營需要在中(zhong)國(guo)境(jing)外(wai)的銀行(xing)開(kai)立(li)外(wai)匯賬戶,須(xu)經(jing)中(zhong)國(guo)外(wai)匯管(guan)理機(ji)關(guan)批準,并依(yi)照(zhao)中(zhong)國(guo)外(wai)匯管(guan)理機(ji)關(guan)的規定定期報告外(wai)匯收(shou)付情況和提供銀行(xing)對賬單(dan)。

第五十三條 外(wai)資企業中(zhong)的(de)外(wai)籍職工(gong)和港澳臺(tai)職工(gong)的(de)工(gong)資和其他正當的(de)外(wai)匯收益(yi),依照(zhao)中(zhong)國稅(shui)法(fa)納稅(shui)后,可以自(zi)由(you)匯出。

第九章 財務會(hui)計(ji)

第五十四條(tiao) 外資企業應當(dang)依照中國法(fa)律、法(fa)規和財(cai)政機關的(de)規定,建立(li)財(cai)務會(hui)計制(zhi)度(du)并報其所在地財(cai)政、稅務機關備案(an)。

第五十五條 外資企業(ye)的(de)會(hui)計(ji)年度自公歷年的(de)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
第五十六條 外(wai)資企業(ye)依照中(zhong)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(de)利(li)(li)潤(run),應當(dang)提(ti)(ti)(ti)取(qu)(qu)(qu)(qu)儲(chu)備基(ji)(ji)金(jin)和職工(gong)獎勵(li)及福(fu)利(li)(li)基(ji)(ji)金(jin)。儲(chu)備基(ji)(ji)金(jin)的(de)提(ti)(ti)(ti)取(qu)(qu)(qu)(qu)比(bi)例(li)不得低于稅后利(li)(li)潤(run)的(de)10%,當(dang)累(lei)計提(ti)(ti)(ti)取(qu)(qu)(qu)(qu)金(jin)額(e)達到注冊資本(ben)的(de)50%時,可以不再提(ti)(ti)(ti)取(qu)(qu)(qu)(qu)。職工(gong)獎勵(li)及福(fu)利(li)(li)基(ji)(ji)金(jin)的(de)提(ti)(ti)(ti)取(qu)(qu)(qu)(qu)比(bi)例(li)由外(wai)資企業(ye)自行確定。

外資企(qi)業以往(wang)會(hui)計年(nian)度的虧損未彌補(bu)前(qian),不得分(fen)配利潤;以往(wang)會(hui)計年(nian)度未分(fen)配的利潤,可(ke)與本會(hui)計年(nian)度可(ke)供分(fen)配的利潤一(yi)并分(fen)配。

第五十七條 外資企業的自制(zhi)會(hui)(hui)計憑證、會(hui)(hui)計賬簿和(he)會(hui)(hui)計報(bao)表,應(ying)當用(yong)中(zhong)文書寫;用(yong)外文書寫的,應(ying)當加注中(zhong)文。

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(ye)應當獨立核(he)算。

外(wai)資企(qi)業的年度會(hui)(hui)計報(bao)(bao)表和清算會(hui)(hui)計報(bao)(bao)表,應當依照(zhao)中國財政(zheng)、稅務機關的規定編制(zhi)。以外(wai)幣(bi)編報(bao)(bao)會(hui)(hui)計報(bao)(bao)表的,應當同(tong)時(shi)編報(bao)(bao)外(wai)幣(bi)折合為人(ren)民幣(bi)的會(hui)(hui)計報(bao)(bao)表。

外(wai)資企(qi)業(ye)的(de)年(nian)度會(hui)計(ji)報(bao)(bao)表和清算會(hui)計(ji)報(bao)(bao)表,應當聘(pin)請中國的(de)注(zhu)冊(ce)會(hui)計(ji)師進(jin)行驗(yan)證并出具(ju)報(bao)(bao)告。

第(di)二(er)款(kuan)(kuan)和(he)(he)第(di)三(san)款(kuan)(kuan)規定的外資(zi)企業的年(nian)度會計報(bao)表(biao)和(he)(he)清算會計報(bao)表(biao),連(lian)同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(bao)告,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(bao)送財政、稅(shui)務機關,并報(bao)審批機關和(he)(he)工商(shang)行政管理(li)機關備(bei)案。

第五十九條 外(wai)國投資者(zhe)(zhe)可以聘請中國或者(zhe)(zhe)外(wai)國的會計人員查(cha)閱外(wai)資企業賬簿,費用由外(wai)國投資者(zhe)(zhe)承擔。

第六十條 外資企業(ye)應當向財(cai)政、稅務(wu)機關報(bao)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,并報(bao)審批(pi)機關和工(gong)商(shang)行政管理機關備(bei)案。

第六(liu)十一條(tiao) 外資企業應(ying)當在企業所在地設置會(hui)計(ji)賬簿,并接受財(cai)政(zheng)、稅務機(ji)關的監(jian)督。

違反(fan)前款規定(ding)的,財政、稅(shui)務機關(guan)可以處以罰(fa)款,工(gong)商行政管理機關(guan)可以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。

第十(shi)章 職工

第六十(shi)二(er)條 外資企業(ye)(ye)在中國境內雇用職工(gong),企業(ye)(ye)和(he)職工(gong)雙方應當(dang)依照(zhao)中國的(de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簽訂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。合(he)同中應當(dang)訂明(ming)雇用、辭退、報酬、福利、勞(lao)動(dong)保護、勞(lao)動(dong)保險等事項。

外資企業(ye)不(bu)得(de)雇(gu)用童(tong)工。

第六十三(san)條 外資企(qi)業(ye)(ye)應(ying)當負責職工的業(ye)(ye)務、技術培(pei)訓,建立考核制(zhi)度,使職工在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、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(ying)企(qi)業(ye)(ye)的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與發(fa)展(zhan)需(xu)要。

第十一章 工會(hui)

第(di)六(liu)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(de)職(zhi)工(gong)(gong)有權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工(gong)(gong)會(hui)法(fa)》的(de)規定,建立基層(ceng)工(gong)(gong)會(hui)組織(zhi),開展工(gong)(gong)會(hui)活動(dong)。

第六十(shi)五條 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(de)代(dai)(dai)表(biao),有權代(dai)(dai)表(biao)職工同本企業簽訂(ding)勞動合同,并監督勞動合同的(de)執行。

第六十六條 外資企(qi)業(ye)工會的基本任(ren)務是:依照中國法律(lv)、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維護職(zhi)工的合法權益(yi),協助企(qi)業(ye)合理安排和使用職(zhi)工福利、獎勵基金;組織職(zhi)工學習政治、科(ke)學技(ji)術和業(ye)務知識,開展文(wen)藝、體(ti)育(yu)活動;教育(yu)職(zhi)工遵(zun)守勞(lao)動紀律(lv),努力完成企(qi)業(ye)的各項(xiang)經濟(ji)任(ren)務。

外(wai)(wai)資(zi)企(qi)(qi)業研究決定有關職(zhi)工獎懲、工資(zi)制度、生活(huo)福利、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,工會(hui)代表有權(quan)列席會(hui)議。外(wai)(wai)資(zi)企(qi)(qi)業應(ying)當聽取(qu)工會(hui)的意見,取(qu)得工會(hui)的合作。

第(di)六十七條 外(wai)資(zi)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(gong)(gong)會的工(gong)(gong)作,依照(zhao)《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工(gong)(gong)會法(fa)》的規定,為工(gong)(gong)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(wu)和設備,用于辦公、會議、舉(ju)辦職(zhi)工(gong)(gong)集體福(fu)利、文化、體育事業。外(wai)資(zi)企業每(mei)月(yue)按(an)照(zhao)企業職(zhi)工(gong)(gong)實發(fa)工(gong)(gong)資(zi)總額的2%撥交工(gong)(gong)會經費,由本企業工(gong)(gong)會依照(zhao)中華(hua)全國總工(gong)(gong)會制定的有(you)關工(gong)(gong)會經費管(guan)理(li)辦法(fa)使用。

第十(shi)二章 期限、終止與清算

第六十八條(tiao) 外資(zi)企業的(de)經營期限,根(gen)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(de)具體(ti)情況(kuang),由外國投資(zi)者在設(she)立(li)外資(zi)企業的(de)申請(qing)書中擬訂(ding),經審批(pi)機關批(pi)準。

第六十九條 外資企業(ye)的經營期限(xian),從其營業(ye)執照簽發之(zhi)日起(qi)計算。

外資企業經(jing)營(ying)(ying)期(qi)滿需要延(yan)(yan)長經(jing)營(ying)(ying)期(qi)限的,應當在(zai)距經(jing)營(ying)(ying)期(qi)滿180天(tian)前(qian)向審(shen)批機(ji)關報(bao)送(song)延(yan)(yan)長經(jing)營(ying)(ying)期(qi)限的申請書(shu)。審(shen)批機(ji)關應當在(zai)收到申請書(shu)之日起30天(tian)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。

外(wai)資企業經批(pi)準延長(chang)經營期(qi)限的,應當自收到批(pi)準延長(chang)期(qi)限文件之(zhi)日起30天內,向工(gong)商行政管理機(ji)關辦(ban)理變更(geng)登記手續。

第七十條 外資(zi)企業有(you)下列情形(xing)之一的,應予(yu)終止(zhi):

(一)經(jing)營(ying)期限屆滿;

(二)經營不善(shan),嚴重(zhong)虧損(sun),外國(guo)投資者決(jue)定解散;

(三)因(yin)自然災害、戰爭等不可抗力而(er)遭受嚴重損失,無法繼(ji)續經營;

(四)破產;

(五)違反中(zhong)國法(fa)律、法(fa)規,危害社會公(gong)共(gong)利益(yi)被依法(fa)撤(che)銷(xiao);

(六(liu))外資企業章程(cheng)規定的其(qi)他(ta)解散(san)事由(you)已經出現。

外資企(qi)(qi)業如存在(zai)前款第(二)、 (三)、(四)項(xiang)所列情形,應當自行提交終(zhong)(zhong)止申請書,報(bao)審批機(ji)關核(he)準(zhun)。審批機(ji)關作出(chu)核(he)準(zhun)的日期為企(qi)(qi)業的終(zhong)(zhong)止日期。

第(di)七(qi)十一條 外資(zi)企業依照本實(shi)施細(xi)則(ze)第七十條第(一(yi))、(二)、(三(san))、(六)項的規定終(zhong)止的,應當在終(zhong)止之日起15天內(nei)對(dui)外公告并(bing)通知債(zhai)權人,并(bing)在終(zhong)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(nei),提出清算(suan)程序、原(yuan)則(ze)和清算(suan)委員會人選,報審批機(ji)關審核后進行清算(suan)。

第七十二(er)條 清算委員會應(ying)當(dang)由外資企業的(de)法定代(dai)表人、債權人代(dai)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(de)代(dai)表組(zu)成,并(bing)聘請中(zhong)國的(de)注冊(ce)會計師、律師等參加。

清算(suan)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(cai)產中優先支付。

第七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行(xing)使(shi)下列職權(quan):

(一(yi))召(zhao)集債權人會議(yi);

(二)接管并清理企業財(cai)(cai)產(chan),編制資產(chan)負債表和財(cai)(cai)產(chan)目錄;

(三)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;

(四)制定清算方(fang)案;

(五)收回債(zhai)權和清(qing)償債(zhai)務;

(六)追回股東(dong)應繳而未繳的款項;

(七)分配剩余財產;

(八)代表外資(zi)企業起訴和應訴。

第七十四(si)條 外資企(qi)業(ye)在清算結束之前,外國投資者不得(de)將該企(qi)業(ye)的(de)資金匯出(chu)或者攜出(chu)中國境外,不得(de)自行處理企(qi)業(ye)的(de)財產。

外資企業清算結束(shu),其資產凈額(e)和剩余財(cai)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(bu)分(fen)視同利(li)潤,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。

第(di)七十五條(tiao)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,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(li)(li)機關辦理(li)(li)注銷(xiao)登記手續(xu),繳銷(xiao)營業執(zhi)照。

第七十六條 外資(zi)企(qi)(qi)業清(qing)算處(chu)理財產時,在同等條(tiao)件下,中國(guo)的企(qi)(qi)業或(huo)者其他經(jing)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。

第七(qi)十七(qi)條 外資企業(ye)依照(zhao)(zhao)本實施(shi)細(xi)則第七(qi)十條第(四)項的規(gui)定(ding)終止的,參照(zhao)(zhao)中國(guo)有關(guan)法律、法規(gui)進(jin)行清算(suan)。

外資(zi)企業(ye)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(五)項的(de)規定(ding)終止(zhi)的(de),依照中國有關規定(ding)進行清算。

第十三章 附(fu)則

第(di)七十八條(tiao) 外(wai)資企(qi)業的(de)各項保(bao)險(xian),應當向中國境內的(de)保(bao)險(xian)公司(si)投保(bao)。

第七十九條(tiao) 外資企業(ye)與其(qi)他(ta)公司、企業(ye)或者(zhe)經濟組織以及(ji)個(ge)人簽訂合(he)同,適(shi)用(yong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(he)同法》。

第八十條(tiao) 香(xiang)港、澳門、臺灣地區的公司、企(qi)業(ye)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在國(guo)(guo)外居住的中國(guo)(guo)公民(min)在大陸設立(li)全部資本(ben)為其所有的企(qi)業(ye),參照本(ben)實施細則辦理。

第八十(shi)一條 外資企業中(zhong)的(de)外籍職工和港澳臺(tai)職工可帶進(jin)合理自用(yong)的(de)交(jiao)通工具和生活(huo)物品,并依照(zhao)中(zhong)國規定辦理進(jin)口(kou)手續。

第八十二條 本實(shi)施(shi)細則(ze)自公(gong)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(xing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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